組織章程
第一條 宗旨: 本章程係受御品金華大廈全體業主住戶所付託,旨在發揮自治功能,以達 成提昇住戶環境品質之整潔與安全之維護,公同共有權之保障而制定。 御品金華大廈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會址:
台北縣蘆洲市民族路263巷12號B1 第二條 依據: 本章程依全體住戶之公決意願而訂定,凡屬本大廈之住戶均有遵行之義務以 及支持管委會對各項業務之推動與執行。 第三條 住戶及公同共有權之定義: 1.實際享用本大廈使用效益者,包括所有權人、承租人、借用人及其他有正當權利使用本大廈之人均稱為住戶。 2.公同共有權之定義: 除各住戶室內範圍以外之使用權屬公同共有權,如公共設施(門廳、外牆、 屋頂、中庭、樓梯、電梯、水塔、管道間等)規定與共同使用有關聯之使 用設施為主,其權利與義務相等。 第二章 組織 第一條 決策機構: 本大廈管理業務之最高決策機構為住戶大會,住戶大會由本大廈業主每戶各 派代表一人組成之,代表者須有業主委託書。 第二條 住戶大會之召開與決策: 每年召開定期住戶大會一次,並得依需要召開臨時住戶大會。二者均由管理 委員會決議召集之。 到會住戶超過全體住戶半數以上並經到會住戶半數以上之同意,始得做成正 式決議。 到會住戶不足全體住戶之半數,但超過全體住戶三分之一時,得經到會住戶 半數以上之同意,做成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送交全體住戶於一個月內再召開 臨時住戶大會,出席住戶超過全體住戶三分之一以上,並經出席住戶半數以 上之同意,該項假決議即視同正式決議。 第三條 住戶大會之權責: 1.選舉或罷免本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全部或一部份委員。 2.討論並表決與會住戶代表之提案、意見以及決議事項交付管理委員會執行。 3.審議並表決住戶公約及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裝潢施工管理辦法、管理經費收支辦法。 4.監督執行機構(管委會)對住戶大會之決議事項以及本章程之徹底實施。 5.審議管理委員會所提之年度工作報告、經費收支決算。 第四條 執行機構: 本委員會為本大廈全盤管理業務之執行機構,設委員13人。 第五條 管理委員會組織與委員執掌: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各一人及管理委員十人;由全體 住戶直接推舉產生之。 為協助管委會擬定並督導各項事務推動計劃,管委會設副主任委員數人,得 由主任委員指任推派之。 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須為區分所有權人本人。 第六條 委員會議之召開: 定期常會每月一次,臨時會議得依需要召開。 住戶代表可列席委員會議並陳述意見但無表決權。 第七條 委員出缺及改選: 主任委員出缺時,由副主任委員代行主任委員職務,代理時間以三十天為 限,代理人應於限期內召開住戶大會,推舉新主任委員。 監察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召集召開住戶大會補選。
第八條 委員任期: 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薪給榮譽職,以一年為一屆,連選得連任。 第三章
管理與服務 第一條 本大廈管理與服務事項由住戶大會授權管理委員會,委託政府立案之管理服 務公司,或自聘已取得認可證之專業管理人依本大廈住戶大會所通過之各項 管理章程及公約等,並在管理委員會指揮監督下執行。委託或自聘均應訂定契約。 第四章 經費 第一條 管理經費之收繳: 以現住戶為繳費義務人,如租用戶欠繳或拒繳,則由產權所有人負責繳納,大廈管理費以坪為計算單位,其面積之設定以所有權狀之記載;停車場管理費以停車位為計算單位。其收繳辦法另定之。 第二條 管理經費之運用: (1)支付本委員會所需之各項服務費用。 (2)增加或維修公共設施所需費用。 (3)臨時增加之各項費用。 (4)意外損壞之檢修費用。 (5)公共設施消耗及材料儲備補充等費用。 (6)公用水費及電費。 (7)其他公用事務之支出。
第三條 管理費之收支公佈處理: 依實報實銷方式,每月公佈收支明細帳目,有關經費之保存、核銷權責,依 本委員會之決議辦理。 第四條 管理委員會當月五日將繳費單據送交台新銀行由住戶自動扣繳,並通知住戶 繳費。 第五條 經費之核銷權責: 甲、管理費除固定支出外,額外動支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上者,需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始可支用。 乙、總幹事每筆支出以三仟元為限,超過三仟元以上者,需經主任委員同意。 丙、主任委員每筆支出限一萬元,每月不得超過三萬元整。 丁、支用新台幣三萬元以上者,需取得估價單送管委會審核,驗收後再開立支出傳票、匯款帳號匯款。 戊、動支之金額超過新台幣二十萬元或單一工程超過二十萬元以上者,需經管委會編列預算、檢具設計圖及公開發包辦法等文件送交住戶大會決議。 第六條 為健全管理委員會各項收支之審核與保障社區全體住戶之權益,並防範可能 發生之損失;各負責財務審核之委員需遵照此一程序,否則造成損失時,負責之委員需負連帶之責任。 負責之委員係指於銀行帳戶提款單上有蓋章權責之委員。 經費收入之行使由總幹事負責業務執行,必須遵照下列要點執行: (一)現金收入部份:任何收入必須按實收金額逐筆逐日存入管委會帳戶。最遲應於次營業日存入。 (二)現金支出部份:僅限於零用金帳戶中支出,新台幣參仟元以上之支出除經主任委員同意或日常之維修可直接支付外,需用轉帳支付。未經委員會同意之開銷不得用零用金支出。 (三)支出轉帳部份: (1) 提款單需加蓋『限定轉帳』章,並加蓋『抬頭』章及書寫全名之頭銜。否則權責委員得予拒絕用印退回。 (2) 零用金及經管理委員會通過舉辦活動的臨時性支出始得以現金方式提領。 第五章 附則 第一條 住戶代表及本委員會委員,均以本大廈所有權人或住戶為限,如遷離或轉售 時,即自然喪失其資格及職務。 第二條 御品金華大廈管理委員會委員自律公約: 1.本大廈管理委員經過半數以上之業主及住戶大會推選擔任,均發給聘書一紙以示鄭重。 2.本大廈管理委員為無給榮譽職。 3.管理委員應恪盡職責為維護本大廈住戶之權益貢獻心力。 4.管理委員應準時出席管理委員會常會,如因故不能出席者,應事先向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請假,如三次未假缺席者,管理委員會得以不遞補方式除名。 5.管理委員應秉公處理各項事務,不得利用職權圖利、徇私或怠忽職責,如 經發現並查証屬實者,應立即除去其管理委員職位並追償其因此造成本大廈所遭受之一切損失。 第三條 本大廈住戶公約等附件為本組織章程之一部份,經住戶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修訂時亦同。 第四條 有關本章程、大會或委員會與會員間有訴訟時,應以本社區所在地之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第五條 本大廈住戶如將房屋出售或出租時,須將本章程列為契約之附件,以利管理 業務之推行。 第六條 本章程所列各條款內容,如有不明瞭者,悉由管理委員會解釋之。 第七條 本章程於生效實施之同時,連同本委員會委員及管理服務人員名冊,送請有 關單位備查,並公告週知。 第八條 本大廈如因為樓梯間堆積雜物違反建築物公共安全法規而遭有關單位罰圓 時,該項罰款則由堆積雜物之住戶共同分擔之。 組織章程
附件一 會員資格申報書 致 御品金華大廈管理委員會 有關取得本大廈會員資格,如下列所記提出申報。 一、取得會員者姓名: 統一編號: 二、門牌號碼: 台北縣蘆洲市民族路 巷 號 樓 電話號碼: 三、會員資格取得日期: 四、資格取得原因:□ 自購 □ 租賃 五、所有權人姓名: 六、會員與所有權人關係: 組織章程
附件二 住戶大會出席委託書
委 託 書 茲委託 君為本區分所有權人之代理人,出席於 八十 年 月 日召開之住戶大會,代表本人就會議決議事項行使權利,並得對會議決議事宜全權處 理之。
此 致 御品金華大廈管理委員會 棟樓別: 委託人: 蓋章: 受託人: 蓋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組織章程 附件三 住戶公約 為維護本大廈設備與景觀之完美,確保公共安全,促進生活環境品質與親善鄰仁,特共同簽訂本公約。 1.凡本大廈住戶,均應遵守本公約之規定與本大廈所有管理章則及辦法,或住戶大會、 管理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2.本大廈為高格調之純住宅社區,除一、二樓商店使用,三樓以上居住使用外,在本大廈內一律不得經營工廠、舞廳、酒家、MTV視聽中心、啤酒屋、指壓、按摩、賓館旅社、觀光理髮廳、電動玩具、神壇或其它影響鄰居生活安寧與善良風氣之特種營業,否則本大廈管理委員得逕予制止或報請有關機關處理。
3.凡進住及租賃本大廈時應注意事項: .居住於本大廈住戶,應依政府之規定申報戶籍或臨時戶口,並知會管理委員會或管理室。 .為防患所有人之主權被侵佔,凡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及承租人遷入時,必須提出權狀證明或承租人之租賃契約書始得遷入;遷出時,應通知管理員轉呈委員會,確定清理積欠費用後通知遷出,以保障出租人不白之損失。 .凡非本大廈人員進出大廈時,必須遵守大廈管理員之管理,必要時得與住戶聯繫後始得准予進入,以免非法之徒侵入。 4.本大廈所有權人不得將房屋出租予從事不正當職業者,以保持本大廈之純潔。房屋出租或出售前,業者應先通知管委會。 5.本大廈住宅部份之外牆,不得油漆張貼招牌廣告或懸掛圖文,亦不得裝設金屬窗架或將陽台推出擴展空間,盆栽植物不得突出陽台外牆,以免因澆水淋濕行人或墜落發生意外傷害。後陽台鋁窗以1.5尺為標準。前陽台鋁窗應與樓層平面,不得突出,顏色以金色為主。 6.外牆之市招,不得妨害本大廈之整體美觀及行人安全,並需遵照政府有關廣告招牌 之懸掛規定。在設置之前須先將設計圖樣、尺寸及位置繪圖送管理委員會審議,經 同意後始得施工。二樓以上不得設置任何廣告,凡有出售及招租之廣告,均應張貼 在管理室之公告欄內。 7.本大廈禁止加蓋任何型式之違章建築、室內裝潢整修。不得改變建築結構及外觀,並須遵守本大廈「裝潢施工管理辦法」。
8.開放空間、樓梯間、會議室、管理室等屬共用部份之公共區域或設施,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佔用,以維公眾權益。 9.不得在安全梯、走廊、通道門或其它公共場所與設施預留空地等處,堆置物品或晾 晒衣物、停放汽機車。 10.本大廈內各共用場所不得燃燒冥紙、燃放爆竹。燃燒冥紙應在指定之位置實施。 11.客人來訪一律經由管理室,並由值勤管理人員通知受訪住戶,取得受訪住戶同意後 ,按會客手續辦理登記、換証方予放行。 12.發現盜竊潛入社區內,應即刻通知管理室報警,並協助作緊急處理,以發揮守望相助精神。 13.不得攜帶易燃、劇毒或易爆之物品進入本大廈。 14.保持寧靜,不大聲叫囂、爭吵、戲耍,電視音響等之音量需控制,清晨及深夜不宜彈琴或演奏各種樂器。 15.約束年幼子女,不在電梯間、川堂、花圃及康樂室等處騎車、溜滑板、追逐嬉戲、任意塗鴉、攀折花木。 16.不隨地吐痰或拋棄果皮、煙蒂、紙屑。 17.維護公共秩序及安寧,不得在本大廈內聚賭、酗酒。 18.不得燃燒會散發濃煙與臭味之燃料。 19.不得招小販進大廈內,以防雜亂。 20.本大廈一樓大門及車道,除供住戶搬遷、婚喪喜慶及緊急事故等之使用外, 運輸、 裝潢或修建之工程材料以及其他用途之車輛,一律由地下車道進出。 21.搬運物品注意事項: 搬運物品家俱進出本大廈時應謹慎,切勿撞損牆壁、樓、電梯、門扉、天花板、燈飾及其他公用設施,如有損壞須迅速修復或照價賠償。 22.出入電梯注意事項: 使用電梯不得超載或攜帶不潔發散異味物品。 嚴禁在電梯內吸煙。 嚴禁在電梯內跳躍、嘻戲。 23.垃圾應以塑膠袋密封,於每日置於公設之垃圾桶(子車)內並隨手覆蓋以免發出臭 味,已腐爛發惡臭之拋棄物不得投入垃圾桶(子車),應交由清潔人員單獨處理。
24.不得在大廈畜養兇猛動物;如需飼養寵物,需以籃子裝入,攜行通過公共場所,嚴 禁繫綁室外作為看門之用,或任其自由活動隨地便溺。 25.移動桌椅或重量較大物品,不得拖拉,以免震動聲響影響上下層鄰居之安寧。 26.正面陽台禁晒衣物及堆置雜物,以礙觀瞻,房門外禁止放置鞋類及鞋櫃、雨具、腳踏車等。 27.不得擅行超負荷用電,否則如因而損壞變壓器或發生安全事故,須負完全責任。 28.住戶私有範圍內之消防與撒水系統之管線,以及火警警報系統緊急廣播系統等,不得任意更改、拆卸、阻塞,否則如因此危及本大廈之安全而產生損害時,除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賠償外,並須負一切法律責任。 29.本大廈頂樓設有共用電視天線,不得自行另架其它天線,以免造成零亂現象,有另設其它天線之必要時,應報請管理委員會統籌辦理。 30.應依管理經費收支辦法規定,按時繳納管理費及管理委員會議決議應分攤之費用。如房屋出售或出租,新用戶遷入前必須先行繳清管理費與應分攤之費用,否則本會除加收滯納金外,並逕向管轄法院起訴追繳以維護共有權。 31.用戶不得私派管理人員工作,如有必要可向管理委員會洽商協助。 32.立約人同意凡有違反本公約情事時,除接受管理服務人員之隨時勸導迅速改善外,如逾期不改善者,依情節之不同以及管理委員會之決議,接受下列相應之處置: (1)加收滯納金。 (2)停止一切服務 (3)將視其情節報請主管機關或管轄法院依法處理。 33.凡未經許可私自動用公用水電,視為竊用,應予罰款處分或報請警政單位查辦。 34.本住戶公約之效力及於受讓人、繼承人以及承租或借用人。 35.本住戶公約若有修訂時,需在住戶大會中提出討論,經多數住戶議決後生效,無論 住戶已否簽認,均不影響本公約之實施效力。 組織章程
附件四 管理經費收支辦法 第一條:本大廈管委會經費以住戶繳納之管理基金及管理費暨其所衍生之利息為主要來源。 第二條:本大廈住戶自83年10月1日起,每月一律按下列收費標準收取管理費。(收費依據權狀) 一樓店面每坪新台幣五十五元整。 各樓住戶每坪新台幣五十五元整。 空戶未搬入每坪新台幣四十四元整。 停車位每車位新台幣三百五十元整。 空車位(未出租)每車位新台幣三百五十元。 空戶之定義:指房屋內無擺設家具、無裝潢即為空戶。不在此條件中即為進駐戶。
第三條:管理費收支作業: (一) 管理委員會應於每月五日以前經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監察委員蓋妥印章之管理費三聯單;繳費聯送交金融機構,通知聯交由總幹事通知各住戶至金融機構所開之專戶繳納,並索取三聯式管理費正式收據為憑。 (二)各項費用之支出,均由各組取得估價單,送請財務委員審核,由各組自行 驗收,取得收據或發票後,再現金開立或支票支付。 第四條:管委會得委由約聘之管理公司處理各項費用之收支。 第五條:管理經費之收入及支出,應建立正式帳冊,並按帳務規定,每月結算一次 ,每年總結一次,分別提交管委會審議後於次月十五日前公佈徵信。 第六條:管委會之經費除日常零用週轉金外,應儲存於金融機構保管,其利息收入作 為管理經費。 第七條:欠繳管理費之處理及催繳辦法: (一)逾期一個月未繳,由管理委員會公告該住戶姓名。 (二)逾期二個月未繳,由管理委員會寄發存證信函。 (三)逾期三個月未繳,除按以上一、二條處理外,同時停止各項公共服務及公共設施之使用,並依情節輕重向管轄法院起訴。 (四)空戶之處理辦法亦依上項三款處理。 第八條:管理費之收費標準,得經管委會之決議提報住戶大會追認後隨時增減之。
★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廿一條 區分所有權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 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 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第廿二條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 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1.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 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現值) 2.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39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處以罰鍰後,仍不改 善或續犯者。 3.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 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 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 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 聲請法院拍賣之。 組織章程 附件五 地下樓停車場管理辦法 壹、總 則 一、為加強本大廈地下停車場之管理,以維停車秩序及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於汽車與機車之管理。 貳、停車場管理 四、本大廈地下停車場,車輛進入須憑證通行,一證限一車,無證車輛一律禁止入 內,如擅自闖入停放者,以來路不明車輛報警拖離。或用鐵鍊鎖住,待繳納罰金(罰金另訂)後放行。 五、車輛應定位停放,不得佔據他人車位,一車一位依個人車位編號停放,若有違 規,管理人員得填發告知單予以通知。 六、車位所有人如將車位轉售或租予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應通知本大廈管理委員會 ,以便納入管理。車位不得轉售予非本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車位出租非本大廈住戶時,需具備下列資料交與管理委員會: 1.承租人行車執照影印。 2.切結書。 3.租賃契約書影印。 七、本大廈停車場,不得作停車以外之利用(緊急避難不在此限)。 八、除各車油箱隨車貯用油料外,停車場內一律禁止儲存汽油及其他保養油料。 九、兒童不得單獨進入停車場,如為駕駛人之眷屬,應由駕駛人引導出入,以免發 生危險。 十、車輛遇有故障致引擎起火,應迅速通知管理人員處理,並立即通知其他車輛駛 離,以免波及。 十一、車輛於停車場拋錨時,應先推離通道,以免防礙交通。凡進入停車場修理車 輛,人員應由車主陪同先向管理人員辦理登記,於工作完成後立即離去。 十二、裝卸貨物車輛進入車道時,應注意限高、限重標誌,並應儘快完成裝卸駛離 現場,若有毀損地下停車場配線管路或其他設施,應負賠償之責。 十三、車輛駕駛人應合作遵守事項: (一)按規定將停車證貼於車前玻璃指定之地方,憑証通行。 (二)接受管理人員對車輛之指引,以策安全。 (三)車內不得放置危險物品(如易燃物、爆炸物等),管理服務人員如發 現情形可疑時,得會同車主協助檢查,以防萬一。 (四)車內垃圾及煙蒂,應放置垃圾桶內,不得隨地丟棄,以維環境清潔。 (五)停車場內不得私自安裝或放置任何物品,否則一律清除。其清除所發 生之費用由住戶(業主)負擔。 (六)車道哨晚上十二點收哨以後,車輛駕駛人須自行使用遙控器上下鐵捲門。 參、停車證管理及收費 十四、由管理委員會製發停車證,每車位得申請汽車與機車停車證各乙枚,以資識別。 十五、車位所有人,如將車位轉售或租予他人(限本大廈住戶)時,應憑權狀影本、租賃契約、原發停車證向管理委員會換領新證。 十六、本大廈停車場內每一車位不論是否停放車輛,其所有權人均應按月繳交車位清潔費用,汽車車位每月新台幣三百五十元,機車車位每月新台幣一百元。繳費標準由管委會按實際需要,隨時調整之,並予以公告週知。 十七、出租之車位,承租人如有欠繳管理費情事,其積欠金額應由所有權人負責繳 納。 肆、附 則 十八、本辦法經管理會決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組織章程
附件六 門禁管理規則 (83)訂定 (89)增訂第一款
為保障大廈內住戶不被外人侵入及各住戶安全之顧慮特訂本規則。 本管理規則得視住戶管理之需要,由管理委員會通過增減之。 一、本大廈住戶進出管理室一律使用刷卡。 二、嚴禁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本大廈,對送貨人員車輛,警衛人員認為有必要時得前 往檢查,確認無危害社區安全之慮後,始得放行進入。 三、本大廈內中庭休閒區等,非本大廈之住戶不得私自進入,要求進入者須由住戶帶 進帶出。 四、凡本大廈之業主或承租住戶遷入遷出時,應向本大廈管理委員會辦理異動登記。 五、凡訪客來訪時,必須提出證明本人文件(但已經作廢之身份證明文件無效)向 管理室值勤人員登記換證經通報後始得進入。離去時應將證件換回。 六、訪客來訪時請先向值勤人員說明訪客本人姓名(提示證件)及被訪人姓名住址。 經由值勤人員連絡取得被訪人許可後,換證入訪,但被訪人不在家或被拒絕時 不得入訪。 七、訪客未攜帶任何證件來訪時,得經被訪人同意後(必要時得由住戶至管理室帶領) 由住戶簽名後發證進入,但離去時若沒有將證件繳還者,應由住戶負責追還或 賠償。 八、若住戶邀宴來賓身份特殊不便登記者,邀宴住戶應事先向管理室提出名單經查 證屬實後始得進入,否則一律按照規定登記換證後始得進入。 九、凡隨從住戶來訪者亦得換證,若無證件時,得由來訪者登記後,住戶簽名認可 後發證進入。但離去時若沒有將證繳還者,應由住戶負責追還或賠償。 十、新進管理人員對不常往來之住戶,值勤人員因生疏不能確定是否本大廈住戶時,得要求住戶說明或證明,務請住戶鼎力配合提示或說明認可者始得進入。 十一、本規則適用於大門及車道出入口處。 組織章程 附件七 裝潢施工管理辦法 一、為確保本大廈之公共安全,各項設施之正確使用,建立良好秩序,維護環境整潔 及全體住(業)戶之權益,訂定本管理辦法。 二、主管單位: 1.管理委員會成立前:建設公司或建設公司委託之管理顧問公司。 2.管理委員會成立後:管理委員會或管理委員會委託之管理顧問公司。 三、各住(業)戶於裝潢施工前,應親自或約束包商向管委會洽辦下列手續: 1.填具承諾書、繳交施工設計圖。(完成後統由管委會收存) 2.繳交施工保證金新台幣二萬元。(完工後經檢視無任何破壞後,無息退還) 3.經收單位填交保證金收據。(保存至施工完成後,憑以退費) 四、施工期間管理規定: 1.每日工作時間為上午八時起至下午六時止,其他時間若有必要施工,應向 上述主管單位報備登記。 2.施工人員應配戴工作證。(憑身份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份之文件向管理室換 取)。 3.施工人員不得大聲喧嘩及大聲播放音響或惡性破壞公共安寧。 4.不得違反建築法規、住(業)戶公約、大廈公寓管理條例及擅行增建擴建。 5.搬運貨物時,應避免損及各項公共設施。 6.每日結束後,需清掃當日曾使用過之電梯廂及公共區域。 7.攜入大型物品與機器等,需經值勤人員查驗後放行。 8.建材及垃圾不得堆積於公共區域,垃圾或砂石應以袋裝當日清運,如無由主 管單位另洽清運公司清運,清運所需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搬運並限由車道 門進出。 9.施工時禁止使用公共電源。 10.包商或施工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在本大廈內留宿。 11.包商於施工期間,如有損壞公共設施、及其它用戶之設備,經通知而未依 限期修復者。則由保證金內扣除修理費,保證金不敷扣抵時,裝潢住(業) 戶與包商需連帶負責賠償。 12.垃圾或砂石等廢棄物,留置於公共區域者,本大廈管理人員得雇工清理搬 離,所需費用由保證金內扣除。 五、保證金退回: . (1)施工完成後,符合下列條件,經主管單位認可後,得領回保證金。 1.未損壞公共設施、走道、地磚、水電管線等。 2.未損壞鄰戶之財物及建築設施等。 3.雖有1.2.款之損壞情事,但已修復並經檢驗合格者。 4.無堆置廢棄物及剩餘建材及大型工具。 (2)憑保證金收據向經收單位辦理退費,並於領回簽章欄簽章。 (3)施工完成經檢視無誤,並領回保證金後,若有發現上述1項內容缺失時 ,住(業)戶仍應負繕後處理之責。 六、本辦理未經住(業)戶大會決議公佈前,由建設公司公佈暫行之,並委由管理公司負 責執行,管委會成立後,則依住(業)戶大會決議公佈施行之。 組織章程
附件八 裝潢施工承諾書
承 諾 書 茲承諾遵守貴大廈所訂管理公約及裝潢施工管理辦法之一切規定,並繳交保證金 新台幣二萬元整,如有違背願按規定接受處罰,絕無異議。 此致 御品金華大廈管理委員會 立 承 諾 書 人 年 月 日
保證金領回:
--------------- 沿 -------- 此 -------- 線 -------- 撕 -------- 開 -------------------- 收 據 茲收到 棟 樓 室裝潢施工保證金,新台幣 _____ 萬元 整。 票據號碼: 此據 立收據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切 結 書 本人 具結,施作鐵窗、防盜窗、鋁窗或安全窗等類似工程 ,絕不超出外牆,不妨害逃生設備之流暢,並遵守 貴大廈裝潢施工管 理辦法之一切規定。若經 貴管理委員會認定有影響逃生設備之使用或 任何影響 貴大廈之情節,經通知願於七日內自動拆除,否則願負妨害 公共安全之一切刑責,並接受強制拆除。 此 致 御品金華大廈管理委員會 立切結書人: 住 址: 身份證號碼: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切 結 書 本人 具結,施作鐵窗、防盜窗、鋁窗或安全窗等類似工程 ,絕不超出外牆,不妨害逃生設備之流暢,並遵守 貴社區裝潢施工管 理辦法之一切規定。若經 貴管理委員會認定有影響逃生設備之使用或 任何影響 貴大廈之情節,經通知願於七日內自動拆除,否則願負妨害 公共安全之一切刑責,並接受強制拆除。 此 致 御品金華大廈管理委員會 立切結書人: 住 址: 身份證號碼: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組織章程 附件九 掌印委員交接確認書 (89)住戶大會通過後實施 1.委員會支出原則: 甲、現金部份-僅限每月提領零用金或特定節日舉辦活動用途,並經委員會決議通過 之事項。 乙、轉帳-非(甲)項所記明之任何費用支出,均限定用轉帳,且每筆提款單均須加 蓋「限用轉帳」章及「指定抬頭」章,並填寫受款人全名。 2.掌印委員必須根據支出原則用印,在提款單上未加蓋「限領現金」章、「限用轉帳」章及「指定抬頭」章則拒絕用印,以建立健全付款安全機制,並維護掌印委員之權責。 3.新舊掌印委員交接時,新掌印委員必須簽署本份「掌印委員交接確認書」,如違反委員會支出原則致管委會權益受損時,新掌印委員須負賠償之責任。 4.卸任掌印委員必須在新任掌印委員簽署本確認書後才算完成交接工作,才能至金融機構變更戶頭的印鑑。如有脫屆未完成交接之情事而使管委會權益受損時,中斷交接之該屆掌印委員須負連帶責任。 5.所謂掌印委員係指在銀行戶頭印鑑卡上列名之委員。 6.委員會支出原則,經住戶大會通過後不得變更。 7.交接確認書一式三份,各新舊掌印委員一份,管委會一份留底。 印章式樣: (一)限領現金章 (二)限用轉帳章
御品金華管理委員會 限
領
現
金 御品金華管理委員會 限
用
轉
帳
抬頭:(如永大電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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